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○○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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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二○○一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
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对公告的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。

  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
 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公司)二○○一年度股东大会于二○○二年四月十六日在银湖旅游中心贵宾楼召开。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1名,代表股份357,337,248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.26%,符合《公司法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会议合法、有效。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太峰先生主持。

  二、提案审议情况

 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议案:

  1、审议通过《公司二○○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》的决议;

  • 同意:357,319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9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%;
  • 弃权: 18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1%;  

  2、审议通过《公司二○○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》的决议;

  • 同意:357,151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4%;
  • 反对: 168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5%;
  • 弃权: 18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1%;

  3、审议通过《公司二○○一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》的决议;

  • 同意:357,319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9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%;
  • 弃权: 18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1%;

  4、审议通过《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预案报告》的决议;

  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,公司200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680,881,137.63元,净利润570,268,940.62元。根据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提取10%法定公积金,计64,133,085.49元;提取5%法定公益金,计32,066,542.75元;不提取任意公积金;年初未分配利润为609,446,595.56元,中期已分配股利为162,190,000元。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21,325,907.94元。考虑到公司于2001年3月实施了增发5000万股A股的方案,并于2001年10月实施了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,由此造成近期公司股本扩张较大,因此会议决定2001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:以2001年12月31日总股本55,608万股为基数,每10股派发1.5元现金(含税);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。

  • 同意:357,141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4%;
  • 反对: 178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5%;
  • 弃权: 18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1%;

  5、审议通过《关于续聘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
案》的决议;

  • 同意:357,252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8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85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2%;

  6、审议通过《关于公司200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》的决议;(详细内容参见2002年3月12日的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《上海证券报》)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表决结果:

  • 同意:63,348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87%;
  • 反对: 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85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13%;

  7、审议通过《关于修改〈公司章程〉相关条款的议案》的决议;(修改的详细内容参见2002年3月12日的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
《上海证券报》)

  (1)修改"第三章 股份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2)修改"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" 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3)修改"第五章 董事会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4)修改"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8、审议通过《关于修改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〉相关条款的议案》的决议(修改的详细内容参见2002年3月12日的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
《上海证券报》);

  (1)修改"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2)修改"第四章 股东大会议案和提案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3)修改"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9、审议通过《关于修改〈董事会议事规则〉相关条款的议案》的决议;
(修改的详细内容参见2002年3月12日的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
《上海证券报》)

  (1)修改"第二章 董事会性质和职权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2)修改"第三章 董事会的产生与董事的资格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3)增加"第五章 独立董事"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10、审议通过《关于修改〈监事会议事规则〉相关条款的议案》的决议;(修改的详细内容参见2002年3月12日的《中国证券报》、《证券时报》、
《上海证券报》)

  (1)修改"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2)修改"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3)修改"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、权利与义务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(4)修改"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"部分内容

  • 同意:357,084,248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3%;
  • 反对: 0 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  • 弃权: 253,000股,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.07%;

   三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  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认为,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》等法律法规及《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、有效,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,会议形成的《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》合法、有效。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同意将《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随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。

  四、备查文件

  1、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提案文件

  2、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

  特此公告。

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2002年4月17日